速看!荥阳刚刚发布通告,严厉打击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

荥阳市应急管理局

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

  为认真贯彻落实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关于“禁止生产、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”的规定要求,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燃放等行为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春节、冬奥会、冬残奥会期间的和谐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55号)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  一、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,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等物品。

  二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、经营、运输,实行许可证制度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、经营、运输烟花爆竹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三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,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、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
  四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
  五、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,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、包裹、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、邮寄、夹带的烟花爆竹,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六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  七、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向应急、公安等部门检举、揭发非法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、燃放、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。应急、公安部门为举报人保密,经查证属实,给予奖励。举报电话:110或86572555。

荥阳市应急管理局

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


识别二维码关注郑上网公众号
100000+荥阳上街人每天都在看